基隆一名男子23日凌晨6時開車從七堵區工程西路206巷出來時,來回輾壓過前方躺在地上的黑狗,將其拖行一小段距離,導致狗狗躺臥在血泊之中,男子下車後還用腳踢了狗一下……。
昨天讓大家氣到發抖流淚的這一幕,正好可以說明動保刑案有多難獲得有罪判決。首先,我們要如何證明車主有看到狗?這只能用現場重建方式來做鑑定。其次,也是比較難的點,要如何判斷紅衣車主是故意輾狗?
故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故意,一種是間接故意
故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故意,一種是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前者是有看到狗而且想輾他車子就直接開過去,後者是有看到狗,想說反正車開過去輾到他也無所謂。這兩種都牽涉到車主內心活動,只能以外在發生的事實來判斷,這就是難點之一。不過在本案比較特別的是,車主不只有一個輾狗行為,而是有3個可能成立虐殺狗狗的行為。
1️⃣第一次輾狗
2️⃣倒車再輾一次
3️⃣下車踢狗兩腳
第2️⃣點時仍需判斷他到底知不知道車底下有一活生生的狗,以及倒車的行為會不會輾到狗?第3️⃣點我認為最容易成立的,就是他下車之後已經看到有狗在他的車子底下且滿地鮮血,顯然是他的開車行為導致狗狗受重傷,這時應該馬上救助狗狗送醫以避免狗狗死亡,結果他不只沒有馬上救助,還踢他兩腳,基本上,這個行為已經該當成立動保法第25條第1款虐殺狗狗的不作為犯。
綜合以上,我認為紅衣車主成立動保法第25條第1款的虐殺動物罪的機率很高,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上很少很少超過6個月,都易科罰金了事)。另外,飼主未照顧好狗狗導致狗狗被車輾死,可能要依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因過失致狗狗死亡的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留下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