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想法是「不一定,要看狀況」。如果他已經把歌詞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林暐哲,就可能成立犯罪。但如果只是專屬授權,也就是新聞說的情形,我認為就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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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首之刑 V.S 環首死刑」
在周星馳一部不紅的作品 「算死草」 裡有一段劇情大概可以說明什麼叫做「罪刑法定主義」。葛民輝飾演的何歡被誣陷殺了人,被法官判處「環首之刑」,結果星爺飾演的陳夢吉在劊子手將絞刑用的繩索套上何歡的脖子上時,大聲要求法官將何歡放下來。法官大驚問:「為什麼要放他下來?」陳夢吉說:「何歡被判的是『環首之刑』不是『環首死刑』,他今天已經被繩索環首了,就已經執行完畢,所以可以放下來了。」既然被判「環首『之』刑」,就不能把他擴張解釋到「環首『死』刑」,看似玩文字遊戲,其實呼應了刑法上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叫做「罪刑法定主義」。
什麼是罪刑法定主義?
簡單來說就是,要判人家有罪,要處人家的刑,都必須法律上有明明白白的文字規定作依據,如果沒有明明白白的文字規定作依據,就不能用刑罰處罰人民。我們的刑法開宗明義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就是在說這件事。「罪刑法定主義」,是刑法的帝王條款,解釋和適用條文的時候都不能違背這原則。
更深入地說,就是解釋刑法的條文意思時,就是盡量要照字面的意思來解釋,不能超出字面意思的可能範圍,以免人民無法了解法律處罰的範圍到哪裡。而且,因為刑罰很殘忍,所以能不處罰人民就盡量往不處罰人民的方向去解釋。
✅「罪刑法定主義」的例子
「所謂『攜帶』依文義解釋應指以人之肌力操控附帶之行為。本件被告既係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駕駛』系爭挖土機,並非『攜帶』系爭挖土機,基於嚴格之罪刑法定主義,被告所為尚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不符。」(摘錄自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我們回到青峰的案子上。青峰被起訴的原因,看新聞報導是因為他的歌曲已經「專屬授權」給林暐哲,所以他唱自己創作的歌違反了著作權法第92條的規定,以擅自「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的方式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什麼是「專屬授權」?
所謂「專屬授權」有點類似整棟房子出租給房客的概念,這時房東自己就不能利用這棟房子。我們可以想像成因為青峰把他的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給林暐哲,所以只有林暐哲同意,青峰才能唱自己寫的這些歌,否則他就不能演唱這些歌曲了。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既然青峰已經把歌曲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那青峰唱這些歌,不就真的GG了嗎?
各位打粉先不要急,想想一件事,我們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只要一違法就一律用刑罰處罰吧。(請參考:刑法謙抑性)
➡雖然青峰不能唱,但不表示一唱就成立犯罪。
➡從文字字面意思來看,必須是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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