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在很早前就已經在粉專說過我的意見了,我的意見就是「這樣修法會有大問題,而且達不到保護愛爸愛媽的目的」,簡單來說,我是反對這版本的修正草案的。但我不像某些人是因為反對TNVR而持反對態度,而是法律是一整個完整體系,不是只有片段或單獨的法條,修正必須整個法律體系一起看,修一法要跟著動全身,不能亂修!先說二個最大的錯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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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飼主不能只限所有權人
動物被棄養,動保法只罰棄養他的飼主。飼主定義改為只限所有權人後,等於大部份的人都可以不受動保法飼主責任限制,因為只要不是所有權人就不是飼主,就可以隨便棄養,亂丟貓狗而不受罰。
2️⃣不能將特寵登記當做特寵所有權得喪變更的效力要件
特寵登記原本只是行政管理措施,不涉及民法所有權歸屬,但這修正草案將登記列為取得特寵所有權之法定要件,卻無配套修正民法與動保法,是錯誤的立法,將造成貓狗大災難。若照這草案修正,未登記就不會取得所有權,可是飼主又只限所有權人,也就是說,在還未登記前這隻寵物,是無飼主,也就是無所有權人的狀態,那請問「誰」有資格帶他去做特寵的登記?不做特寵登記依法,只能罰飼主。只要不做特寵登記,就不是飼主,不是飼主就不會被罰。那誰要去做特寵登記?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法令
請不要為了解決流浪動物問題而修動保法!動保法是該修,飼主的定義也很糟糕,但修法要往好的方向修,而不是越修越糟。如果動保法這樣修,就是讓絕大部分亂養亂丟動物的人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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