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關心假認養真殺狗案的動保人士覺得只判五個月和六個月,又可以易科罰金,可能連一天都關不了,實在太輕,應該要一罪一罰,每隻狗判五個月,總共判100個月才對。但遺憾的是,依照目前實務,這案子已經算是難得的重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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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複數狗,卻不會有一罪一罰
除了之前說過的,盡量不要關人的政策之外(防止短期自由刑的弊病),也跟目前動物保護刑法規定的法益定位妾身未明有關。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動保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人們愛護生命的一種社會情感權,但這種情感權目前被歸類於社會法益的範圍,社會法益是單一的,所以殺害再多狗,除非我們能證明兇手分好幾次殺狗,否則仍會被認為只侵害了一個社會法益,只成立一個罪,不會有一罪一罰的問題。
只有使用藥物和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才適用的荒謬
這樣的規定被很多人認為不合理,所以2017年修法時 ,民間動保團體曾試圖在第25-1條增列凡殺害複數犬隻則提高刑度到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沒想到經立法院審議後被改為只有使用藥物和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才適用。導致本案雖然被害犬隻多達20隻,但仍只能適用第25條第2款的輕刑。
每一次動保法修法,背後都代表著許多的血淚與悲傷
針對這個弊病,動保法2.0版除了打算將第25-1條改為不管用何種手法,只要非法殺害複數動物,就是一年有期徒刑起跳,而且第25條的最低刑度也提高為6個月,避免一再出現的過低刑期判決造成殺動物不會被關的錯誤認知與僥倖心態,希望從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與「特別預防功能」兩面向同時著手,避免虐殺動物的憾事一再發生。每一次動保法修法,背後都代表著許多的血淚與悲傷,希望動保法2.0版能讓血淚與悲傷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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