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刑法上的「易科罰金」制度。
這個規定出現在「刑法第 41 條」
也就是說,如果判決科處刑度在6個月以下的人,可以在執行時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這種聲請被檢察官否決的很少,絕大部分都有機會用罰金來代替坐牢,這也是我說的,違反動保法被判刑的人(例如苗栗殺狗案的被告)幾乎都不會被關的原因。
如何改善這樣的現象?
要解決這種現象,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修法把虐殺動物的最低刑度提高到6個月以上,例如現行法的第25-1條,就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要判得比6個月還低的機會就比較少了。(只是,很可能以後類似案件都判剛好6個月,甚至有些情形,法官還是可以判到6個月以下,有機會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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