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地主擁有大量土地,妻子已經過世,30多歲的兒子在老爸死後,馬上拋下其他姊妹,自己一個人跑去地政事務所堅持要把老爸的土地都移轉登記到自己名下,想當然耳,他當然辦不成。原本以為這個兒子是因為不熟悉繼承登記流程才會發生這種烏龍,沒想到聽知道內情的人說,根本不是,這兒子到現在還是一直堅持,「姊妹都是女兒,哪有權利繼承家裡的土地!」
男女均有繼承權
民法第1138條規定,這個兒子與他的姊妹都是繼承人。再依民法第1141條,他們是平均繼承,也就是說,應繼分是相同的。而且繼承事實發生時(也就是他們的老爸過世時)就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取得遺產(也竟是說遺產是大家共同擁有,誰都不能亂動這些遺產)。至於常聽到的蓋章拋棄繼承,都是之後如何應該怎麼辦理繼承的問題,絕對沒有「女兒沒有繼承權」這件事。女兒只要不拋棄繼承權,他的權利與兒子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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