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好幾個來委任的車禍被告,因為沒有驗傷導致在訴訟上完全屈居下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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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案例1
甲乙各自騎摩托車,在一個鄉間路口相撞發生車禍,甲當場頭破血流、倒地不起,乙還可活動,就趕緊過來扶甲起來,還陪甲等警察和救護車來才離去…沒想到,隔了不久卻傳來乙過世的惡耗,甲成了過失致死的被告。原來乙當時已內出血,卻因為沒感覺,以致錯失就醫急救時機。
實際案例2
雙方騎摩托車發生擦撞,當下兩人都說只是小事,不想找警察來,就各自離開,沒想到過了一陣子之後對方去提告過失傷害,在對方有傷我方當事人卻沒有去驗傷無法提出受傷證據的狀況下,訴訟時就處於不利地位。
不一定要有傷口見血才成立傷害罪
到目前為止見過最誇張的是手指黑青就讓對方被起訴了,所以若不幸發生車禍,尤其是騎乘機車這種肉包鐵的狀況下,不管是為了保護身體的健康與安全,或為了保障訴訟上的權益,都請就醫並請開立診斷證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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