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視乎很多因素而定。不過,若死者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而其的遺產又處於香港,你可以首先考慮以下兩項因素:(a)死者的死亡日期,及(b)遺產的價值和性質。
答:若死者已簽立遺囑,普遍而言,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若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沒有任何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19條規定可提出申請人士的優先次序。而如果死者沒有簽立遺囑,《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規定申請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a)配偶;(b)死者的一名子女;(c)死者的父親或母親;(d)死者的一名兄弟姊妹。
為了保障閣下權益,最好在提出呈請或申請前先諮詢律師的意見,尤其如果雙方對於離婚事實或者附屬濟助的要求有所爭議,例如贍養費的金額﹑子女撫養權等等。
在尋求法律意見時,除了聘請私人律師,閣下亦可考慮申請「法律援助計劃」,經審批後法律援助署將委派私人執業律師處理閣下的離婚訴訟,詳情請瀏覽法律援助署的網頁。閣下亦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得到免費的初步法律意見。
除非另得到法庭批准,否則閣下在結婚後至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
必須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可以,無力償還,資不抵債已經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破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