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小教室】
跟大家說明一個雖然很基本但9成的人都會誤解的法律觀念:
流浪動物≠無主物(沒有飼主或所有人的動物)
如果流浪動物就等於沒有飼主(所有人),動保法第14條就不用規定抓到收容所的流浪動物還要辨識身分之後通知飼主,我也就不須要為了有動保人士送養救援的流浪動物後被告侵占而全台到處開庭了。
因此,我有時會以動保法的法定用語「遊蕩動物」稱呼在街上的遊蕩動物,確認無主之後才稱呼為流浪動物以玆區分。
同場加映(很重要):關於送養救援流浪動物須注意的事項請看:
流浪動物(貓狗)不一定是無主,有可能是走失的有主動物(貓狗)。
雖然動保法對動物尤其是貓狗有特別保護規定,但貓狗在法律體系上仍舊屬於民法上的「物」,所以除非有主貓狗的所有權人拋棄貓狗的所有權,否則這些貓狗就是所有權人的財產,不會因為被拾獲就變成拾獲人的。
民法貓狗所有權的取得不以是否打晶片為判定要件,所以沒打晶片仍有可能是有主貓狗。
雖然刑法侵占罪的告訴人是看民法上的所有權人是誰而非晶片上飼主登記人是誰,但(很重要!!!!)打晶片是很重要的證據,有推定所有權人是誰的效果,如果沒打晶片,有時會很難證明你是貓狗的所有權人。
除非貓狗被沒入,否則動保法的規定不會去改變民法上所有權的歸屬狀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417號簡易民事判決參照)。
依民法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再依民法第805條,所有權人可以在6個月內來認領,超過6個月後,依民法第807條,就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所以就安全的作法是等6個月後再送養,但實務上不可能等那麼久,奶貓都變胖貓了,所以動保法有需要針對這個狀況做些修正,以保護貓狗以及拾獲愛心民眾的(事實上與法律上的)安全。
撿到動物,一定要先上網協尋(留書面記錄當證據)並依民法第803條通報動保處(自治機關)或警察局,並掃描是否有植入晶片與寵登,如果有要盡快通知飼主,以免被認為有侵占他人之物的故意,一片善心變成侵占罪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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