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螺發生汽車撞死街狗逃逸事件,這一幕引起眾人憤慨。
大家最生氣的是駕駛說出的「是畜生,不是生命」
這句話,動保法已經施行20幾年了還有這種觀念,也難怪大家生氣。
我說明一下,依照動保法,一輛車撞死狗,可能的法律效果會有數種:
若駕駛故意撞死,可能要負擔動保法第25條第1款的故意殺害狗狗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不要說不可能故意,前幾天才發生一例被檢察官以錄影畫面認定故意輾狗而起訴)
若有機會閃躲卻因過失沒閃掉,可能要依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過失致狗狗死亡來處罰鍰(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
如果明知撞到了貓狗棄之不顧而逃逸,可能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罰鍰(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另外,奉勸大家真的發生不幸撞到貓狗的事故,最好還是停下來看一下,因為即使第一次撞擊是因為閃避不及,如果貓狗受到第一次撞擊尚未死亡,卻因為未即時救治而死亡,或因為未即時救援導致被後車第二次撞擊而死亡,肇事駕駛很可能也要依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處罰鍰。
【補充說明】
這件案例,其實更能突顯動保團體為何一直希望成立「動保警察」的原因。這種介於刑事與行政之間,屬性不明的案例,究竟該由動保單位或警察先來管?一般狀況下,先由比較專業的動保單位來進行調查,發現的確有可能成立刑事犯罪才交由警察或檢察官來調查的這個流程看似運作無礙,但像今天的情形,動保單位已經上班了嗎?如果這案子可以有一個同時具備動保專業的警察單位來調查,是不是更能發揮即時調查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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