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茶這案子讓人非常生氣,但大家可能不知道:
依現行動保法,虐貓男可能會沒有刑事責任只必須負擔行政罰的罰鍰!
知道家暴者會用虐待共同飼養的寵物做為家暴手段的可能也不多!
這案子凸顯了動保法幾個問題:
1️⃣必須虐待致重傷才能成立刑事罪
動保法第25條規定必須虐待致重傷(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才成立刑事罪。茶茶經過搶救之後似乎有好轉,這當然是好事,但如果茶茶好起來沒有惡化成重傷,虐貓男反而可以逃脫刑事責任,只能依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動保法這樣的規定根本就是大漏洞!
2️⃣一般人不能當告訴人只能告發
依動保法與刑事法體系,動保法的法益是社會法益,所以一般人不能當告訴人(連飼主甚至所有權人都不能告訴),只能告發,雖然很多動保案件都因為告發而成罪,但那些不起訴的案子,卻因為沒有告訴人而無法再議。關於這一點,我已經請有心於動保的立委幫忙向法務部調被告發違反動保法而不起訴的比例,以及不起訴的原因,來進行無法再議對於動保刑案的影響分析。
3️⃣緊急救援免責成問題
另外一點,跟動保警察設置議題有一點關聯卻又有點不同,就是緊急救援可否免責的問題。茶茶這一案,大家明知虐貓男正在虐貓,卻因為受限於無搜索票,警察與動保人員又不敢隨便執行無令狀搜索或即時強制,而僵持了一會,幸好後來女主人同意破壞門鎖,大家才進去。想想,若今天沒有茶茶女主人的同意,這些衝進去救貓的人會不會因此反而要負擔侵入住宅與毀損的刑責?目前虐待家中寵物並不直接列入家暴保護範圍內,導致很多被家暴的另一半因為畏懼自己與寵物被暴力相向而不敢對外求援,偏偏動保法對於沒入受虐動物的規定又有缺失,導致可能發生救出受虐動物之後卻因為未成傷無致死之虞而無法沒入的荒謬結果。
以上問題,都必須套過修法還解決。幸好,已有立法委員願意推動修法,希望大家一起努力累積足夠的民意支持,讓以上三個問題的相關修法與動保警察都能在下半年會期成功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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