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常被問到一件事:如果發現有人打狗這類的虐待動物,卻因為動保單位認定沒有受傷,所以不能立即沒入,我們到底要怎麼搶救動物,避免動物遭受更大的危險?
實務和法律上的規定真的有差別
正常來說,類似這兩件虐待案件,動保處可以沒入的規定是:
第3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一、飼主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
以及
第3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從以上兩個規定來看,似乎至少要達到「有致死之虞」或「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兩個要件,才能沒入被虐待的動物加以保護,所以很多動保單位常常以「動物沒有受傷」當理由雙手一攤,拒絕將動物沒入。
這樣看來,動保法似乎只是一隻跛鴨,看起來有用,實際執行起來絆手絆腳。
其實不是這樣的,動保法的確不完美,甚至可說缺點很多,但就保護被虐狗狗這一點並沒有這麼弱!
動保單位是否可以直接沒入受虐狗?
第33-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四、違反第六條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也就是說,飼主如果違反動保法第6條「騷擾虐待狗狗」時,不須狗狗有致死之虞,也不須再給改善的機會,動保單位其實就可以直接下一個「禁止飼養狗狗」的行政處分。這時,這打狗的飼主既然不能飼養狗狗,要不就要將狗狗送人,要不,就只能將狗狗交給動保單位帶回,否則,動保單位就可以直接依照第33-1條第2項沒入被虐狗狗了。
這條在適用上有一個瑕疵要特別注意,就是依第19條第1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到目前農委會仍舊只有公告狗狗(是的,連貓咪都沒有在這條規定裡,對我而言,這是很要命的瑕疵,需要馬上修掉,只是對現有這二案倒是沒影響就是了。)在這種情形下,將被虐狗狗救離飼主身邊的機會是很高很高的。
只是…台中和桃園動保單位似乎不想直接這樣做。終究,沒入動物的行政處分會侵害人民財產權,行政機關如果沒有夠強大的輿論支持,不做沒入處分而先給勸導再說以免被告,也是可以理解的。否則,法規其實還給了行政機關一個更強的法律工具讓他們可以直接搶救被虐動物,卻幾乎沒有動保單位敢用,唉…
所以,遇到虐待動物案件,動保單位卻不帶走狗狗,請拿起電話給動保單位支持他們「依法行政」吧!然後,很重要的,也請大家拿起電話,要求農委會依動保法第19條將貓咪也列入應辦理登記的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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