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的好,「有毛(小孩)的男人像個寶」,養貓養狗的男生,總是特別容易追到心上人,情侶因為毛小孩而交往,總是特別甜蜜。可是…律師又來打破大家的美夢了。大家有想過,當情侶分手甚至結婚後離婚,毛小孩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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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孩的監護權之戰
所謂怎麼辦,指的是該由誰來繼續照顧。如果兩人間都說好了,只要有疼愛的爸媽一方願意繼續照顧,一切OK,甚至二方輪流照顧或一起照顧更OK,只是比較難就是了。但如果雙方談不攏時,會發生什麼狀況?一種是雙方都想要,一種是雙方都不要。(還有一種是一方雖然不要,但為了報復對方,故意搶毛小孩,以綁架毛小孩的方式來報復對方,這種還是勉強算雙方都想要吧。)
1️⃣兩方都想要
當兩方都想要毛小孩時,若真的談不攏,看來只好把毛小孩分成兩半了…當然不行!應該是請求法院以判決確定毛小孩歸誰。這時候,法院判斷的標準是誰才是毛小孩的所有權人,跟平常是誰照顧毛小孩或毛小孩喜歡誰無關,法官在判斷時也不用顧及毛小孩的意願。不管狗狗貓咪平日多黏你,多非你不可,如果你不是所有權人,就是搶不到。
所有權人是民法的概念,不是動保法規範的範圍,也跟晶片是誰的名字無百分之百關聯。但,晶片上的名字,會是法院判斷誰是所有權人的重要證據,不過這是證據法則所產生的效果,並沒有直接產生權利歸屬的法律效力。既然只是證據效果,最多就是「推定」,真正所有權人還是可以舉反證推翻。既然植入晶片並不表示就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是不是植入晶片並無用處呢?當然不是!
法院判決就說了:
「一般常情,若告訴人認為系爭小狗為其所有,當會以自己之名義登記為飼主,且亦方便攜帶寵物就醫,捨此不為,顯與常情有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參照)
如果不是晶片上面登記的飼主,請問你要怎麼說服法官你是所有權人呢?很難很難的…
2️⃣兩方都不想要
另外一種狀況是兩方都不想要,這就比較好解決(咦?)雙方都不要,在法律上,就跟誰是所有權人比較沒關係,主要是看誰是動保法上的飼主了。因為就民法而言,拋棄毛小孩所有權並不違法,但依照動保法,若雙方同時拋棄毛小孩,就有棄養的問題了。
情侶若是同時照顧毛小孩,依動保法第3條的定義,兩人都是飼主,可能都要同時負擔棄養的行政責任。因為動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動物,所以飼主越多越好,只要是動保法上的飼主就要負擔照顧毛小孩的責任,不限於所有權人。這也是民法跟動保法的最大差別:一個把動物當物品當財產,一個把毛小孩當生命當家人。已經分手的情侶如果又因為棄養毛小孩而被牽連在一起,究竟該說是命運的作弄,還是法律的無情呢。
3️⃣共有毛小孩
另外還有一種情形是兩人共有毛小孩,這比較複雜,下次再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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