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的W小姐看到一隻繫有項圈的貓咪骨瘦如柴在街邊徘徊,於是在網路上PO文問有沒有人走失貓咪,PO了好幾天都沒有回應,W小姐怕貓咪會餓死,經詢問附近住戶,得知那是被棄養的貓咪,於是在三天後把貓咪帶回家,並幫他找了一個好人家送養出去。沒想到過了一段時間,有人私訊她說,那隻貓咪是他家走失的貓,希望能跟她約見面,但W小姐看對方FB帳號是男生, W小姐擔心私下見面會有危險,而且對方除了提供2張照片外沒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貓咪是他的,於是拒絕跟他見面,沒想到對方幾次約見面不成後就到警察局對W小姐提起侵占罪告訴。W小姐只好委任我當辯護人幫她辯護,雖然我認為這案子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但W小姐仍因為官司壓力而擔心受怕、困擾不已。
選單目錄
撿到流浪動物該注意什麼?
其實W小姐的案例不是個案,想跟大家分享一些救援時應該具備的法律觀念,以便保護貓狗之外也能保護自己:
1️⃣ 流浪動物(貓狗)不一定是無主,有可能是走失的有主動物
雖然動保法對動物尤其是貓狗有特別保護規定,但貓狗在法律體系上仍舊屬於民法上的「物」,所以除非有主貓狗的所有權人拋棄貓狗的所有權,否則這些貓狗就是所有權人的財產,不會因為被拾獲就變成拾獲人的。
2️⃣ 沒打晶片仍有可能是有主貓狗
民法貓狗所有權的取得不以是否打晶片為判定要件,所以沒打晶片仍有可能是有主貓狗。雖然刑法侵占罪的告訴人是看民法上的所有權人是誰,而非晶片上飼主登記人是誰,但打晶片是很重要的證據,有推定所有權人是誰的效果,如果沒打晶片,有時會很難證明你是貓狗的所有權人。除非貓狗被沒入,否則動保法的規定不會去改變民法上所有權的歸屬狀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417號簡易民事判決參照)。
依法律規定的合法收養流程
- 依民法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 再依民法第805條,所有權人可以在6個月內來認領,超過6個月後,
- 最後依民法第807條,就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所以就安全的作法是等6個月後再送養。
理想與現實的距離
實務上不可能等那麼久,奶貓都變胖貓了,所以動保法有需要針對這個狀況做些修正,以保護貓狗以及拾獲愛心民眾的(事實上與法律上的)安全。但目前法令撿到動物,一定要先上網協尋(留書面記錄當證據)並盡快通報動保處(自治機關)或警察局,並掃描是否有植入晶片與寵登,如果有要盡快通知飼主,以免被認為有侵占他人之物的故意,一片善心變成侵占罪的被告!
延伸閱讀:因拾獲動物被告侵占?(一)
留下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