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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認定行為人周男讓狗兒身處擁擠、髒亂、充滿排泄物的惡劣環境,沒飲水與食物,也不帶生病的狗去治療,導致18隻狗因疾病、缺水與飢餓倒斃,或相互撕咬受傷不治,具有故意傷害動物的不確定犯意,觸犯動物保護法的「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依動物保護法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再併科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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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輕輕放下的罪刑
看新聞這件案子法院是依照動保法第25條第1款判刑(不是第2款非法宰殺犬貓罪,第25條第1款和第2款適用上的差別下次再來說明),只判處6個月還可以易科罰金。有朋友很氣憤認為有複數犬隻死亡應該要以第25-1條判刑才對,這樣最低刑度至少是一年以上。
頓號變逗號 意思大不同
但我必須以沉重的心情解釋,第25-1條原本立法的目的的確是要直接加重處罰「致複數犬隻死亡」的行為沒錯,所以一開始立法委員提案的條文是「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但後來在修法過程中,頓號變逗號,結果變成「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也就是只有以藥物和槍械的方法致複數動物死亡才用本條處罰,也讓本案的行為人逃過一劫,仍舊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入監服刑。
動保法2.0版
這樣規定合不合理,當然不合理,變成像本案中害死很多狗的行為人也能易科罰金。既然有錯就要修回來,讓我們支持動保法2.0版早日通過,給動物們更多的保障。
宛如煉獄!活活餓死18隻狗 虐狗男判6月罰30萬/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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