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飼主柯俐伶3日帶著2歲瑪爾濟斯「雪糕」去動物醫院結紮,接回家後發現毛孩昏迷不醒、肚子傷口不停出血,趕緊送往另一間醫院檢查,竟發現「狗胰臟被摘除」,造成犬隻死亡。
寵物在法律中屬於物品,只能用「毀損罪」去提告?
每次看到這句話,心中就是莫名和無奈。我們已經推廣動保法律觀念這麼久了,為何還是有人認為「動物只是民法上的『物品』」。先說結論,毀損罪只處罰故意,不處罰過失。如果本案能夠成立毀損罪,就表示該獸醫是故意致狗狗於死,既然如此,就可以成立動保法第25條第1款的「非法宰殺動物罪」,和毀損罪兩罪成立想像競合,依刑度比較重的非法宰殺動物罪論處。也就是說,本案幾乎不可能只成立毀損而不成立非法宰殺動物罪。
不是只有「毀損罪」還可提告「過失致動物於死」!
另外,依現有新聞報導的事實來看,該獸醫除了獸醫師法的行政責任外,動物法第30條的「過失致動物於死」的行政罰鍰應該也跑不掉!不管說「因寵物在法律中屬於物品,因此只能用「毀損罪」去提告。」這句話的人是警察或動保處人員,他的動保法律觀念都要再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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