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某版本認養契約的時候,發現了一個重大的錯誤。
那份合約是這樣寫的
「領養人有違反本合約的情形時,得將領養的貓送回給送養人,……」
大家覺得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1】領養人必須把貓送回給送養人。
【2】領養人可以把貓送回給送養人。
大家覺得【1】是還是【2】?
➡當「得」唸成「ㄉㄟˇ」時,答案是【1】,唸成「ㄉㄜˊ」時是【2】。
我知道大家有時會把這個字唸成「ㄉㄟˇ」,但在法律用語上,這個字唸成「ㄉㄜˊ」,是「可以」的意思,不是「必須」的意思,要表示與「ㄉㄟˇ」同義的字會用「應」。所以這份合約這句話的意思是,「領養人如果違反合約,『可以』把貓送回給送養人」。
正常送養人看了合約應該都知道這句話的真意是「領養人必須把貓送回給送養人」吧,哪有領養人違反了合約之後還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要將貓送回的道理,這樣原本的違約責任反而變成權利了,所以,這句話是錯的!
正確的用法應該是
「領養人有違反本合約的情形時,應將領養的貓送回給送養人」才對。
如果大家看到這種錯誤,請趕快把他改過來吧!
同場加映:認養契約的疑難雜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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