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一位當事人A。她爸爸在她們很小時就拋棄他們與外遇對象同居,結果幾十年之後臥病在床,才回頭要求她們兄弟姊妹每月要負擔高額的生活費,A從小被父親棄養,是母親一人辛苦拉拔長大,既然父親跟外遇對象跑了,遺棄他們在先,A跟她的兄弟姊妹當然不可能願意去扶養這位拋家棄子的父親,結果呢?
他們兄弟姊妹被依遺棄罪判刑。
大家一定覺得很不合理對吧?但當時的法律的確這樣規定,也才有後來民法第1181-1條的修正,改掉這種與一般人觀念有違的不合理規定。
—民法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如果遇到這種情形,也不想扶養拋棄自己的父親或母親,記得去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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