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名和角色名之爭
在雙方答辯的過程中,MOMO台提出了近三年來在YOUTUBE上仍在重播歡樂谷等節目當作證據,證明MOMO這三年來仍在使用「焦糖哥哥」這個商標,累積的資料量高達近20公分厚。
結果,智財局廢止處分書的認定很簡單:
固可認定在系爭商標申請廢止日前3年內申請廢止人有以「焦糖哥哥」藝名參與商標權人所製作之MOMO歡樂谷系列…(中略)…而答證6商標權人自行擷取「MOMO親子台」節目之畫面,雖有顯示「焦糖哥哥」字樣,然觀答證6節目畫面顯示:「焦糖哥哥 彤彤姐姐」、「焦糖哥哥飾主持人」、「主持人 焦糖哥哥-陳嘉豪」、「主持人 焦糖哥哥-陳嘉豪 奶油哥哥-楊子黎」,依一般消費者(即收視觀眾)之認知,「焦糖哥哥」均屬主持人/演出人員之本名及藝名之介紹字幕,非屬商標之使用態樣,是依前開事證,均不足以認定商標權人之系爭「焦糖哥哥」商標於申請廢止日前3年內有使用….。
這段話的重點是說,這3年來,焦糖哥哥的表演節目一直在播出,但這些節目中出現的「焦糖哥哥」,在一般消費者的眼中,就是主持人或演出人員的藝名,不是商標的使用態樣。事態到這階段,應該可以知道說,主張「焦糖哥哥」是角色名不是藝名的這一派已經被智財局給完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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