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偏心,將財產在過世前先做處分導致遺產分配顯失公平,還是有解方的。
—民法第1173條—
▪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如果父母是以結婚、分居或營業為原因事先分配財產給特定子女,這部分的贈與是要從受贈人應得的遺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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