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過往經驗,我其實不敢抱太大的期望
原本當初動保法第25條之1加重虐殺動物罪的草案是要把「虐殺複數動物」單獨列為加重事由其中一項,結果修法之後變成要「使用藥物、槍械」,加上「致複數動物死亡」與「情節重大者」才加重,等於限縮了可以加重範圍,導致本案雖然令人髮指,但最後判決結果還是只能依照動保法第25條第1項處斷。依動保法第25條第1項處斷的結果,依慣例,大多給予輕判,連關都不用關。希望我這次的預測是錯誤的,這種無人性的人危險性這麼高,若再輕判不用關,不用接受制裁與矯正,只會讓他更加肆無忌憚,下一次可能就是傷人了。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新聞來源:殘忍!屏東驚傳一窩9隻小狗被活活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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