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再在領養契約中約定毛孩轉讓幾個月或一年二年後再移轉晶片了!
雖說私法自治,我們的法律尊重大家自由約定契約內容的權利,但還是有一些規則需要遵守,不可以亂約定。
所有權移轉,晶片就必須隨之移轉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再依照動保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應登記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也就是說,應登記寵物有「得喪變更」的情形就必須登記,這是動保法的強制規定,該怎麼登記或何時登記,都有一定的程序要走,不能送養人與領養人雙方私底下以契約約定方式排除,而不依法登記或不依法定程序登記。
如果已經讓領養人領養了,卻又再約定要經過多久之後才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1條,可能是無效的。不曉得這個「約定延時變更登記」的怪風氣是從哪裡開始的,可是後遺症已經慢慢產生。
「所有權移轉事實」與「晶片登記」不同步,徒增法律糾紛
一些送養案件的「所有權移轉事實」與「晶片登記」不同步,導致發生很多法律爭議,不僅動保機關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還鬧到地檢署和法院去,偏偏一些送養契約內容寫得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連檢察官和法官都頭痛不已。
我之前說過,如果擔心送養動物沒受到好好照顧,那就約定先不移轉所有權或某些情形下可以收回動物即可,不要發明一些奇奇怪怪的條款增加動保處、地檢署和法院的負擔,除非您覺得動保處、地檢署和法院不夠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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