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動物判決普遍太輕
我知道很多朋友都覺得法院對於虐殺動物的判決普遍太輕,大部分都能易科罰金了事,我從兩個面向說明如何改善這件事:
- 動保法刑罰規定的刑度可以再提高。目前動保法規於虐殺或傷害動物的規定在第25條、第25-1條、第30條第2項與第31條第2項等條,刑度除了第25-1條是從最低1年起跳外,其餘都可以只判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所以大部分虐殺動物的案件,都可以易科罰˙金,關不到人。如果我們把第25條第1款的故意虐殺或重傷動物的刑度規定為最低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避免重案輕判的現象一再發生。
- 值得探討的點是,明明最重可以判到2年,為何大部分的案件仍然都只判到6個月以下,有些還是拘役呢?這就跟我國的司法制度跟對案件的重視程度有關了。一來我們司法制度鼓勵大家改過自新並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病(被關進監牢反而學習了更多犯罪技巧,且讓監獄更壅擠),所以輕刑大多有機會易科罰金。如果,我是說如果,大家都把虐殺動物當做嚴重的暴力犯罪來看,應該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判決把虐殺動物當作輕罪來看,只判幾十天的拘役了吧!!
重視動物生命才是解方
其實,問題的重點還在於大家對於動物生命的重視是否能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法律規定可以判到2年,還是會有判決只判2個月啊。
圖說:即使被迫流浪,這弱小的生命仍為了生存而努力著,不該被輕視,更不該被敵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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