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規約」在現今以集合住宅為主的都會區影響越來越大,更是很多人心中的痛。「一個好的管委會讓你上天堂,一個不好的管委會讓你住套房!」這句話絕對是真的。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有法源依據嗎?
的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社區在「法律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是可以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但,也僅限於「法律」和「規約」可以禁止社區住戶飼養動物,不是管委會想怎樣就怎樣。目前實務上看過最誇張的規約是「二樓以上住戶禁止飼養貓、狗及鳥類等寵物」,也就是不分大小型,一律不準養,住到這種社區,愛狗愛貓愛鼠愛兔愛鳥愛…人士應該會想去區權大會翻桌吧。
雖然管委會訂的奇怪規定很多,但因為很多管委會委員不具法律背景,也常有踢到鐵板的時候。因處罰太過份可能會被認為無效,以下為實際案例
管委會向法院起訴請求:
被告OOO係OOOO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系爭社區於106 年7 月14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106 年8 月起,住戶放任愛犬任意於系爭社區公共區域便溺者,處罰款新臺幣(下同)3,000 元,並可連續處罰,所得罰款納入系爭社區公共基金(下稱系爭決議)。嗣被告於107 年10月11日至同年月23日間,共11日不定時1 日1 次或2 次放任寵物犬2 隻至系爭社區頂樓隨地便溺,應罰款66,000元(計算式:3,000 元×11日×2 隻狗=66,000元)。
法院怎麼認為?
系爭社區住戶倘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依同條例第47條規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原告捨此而不為,逕以系爭決議令飼養動物之住戶負擔罰款,顯有違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因此,原告依系爭決議請求被告給付罰款66,000元,難認有據。
簡單來說,即使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擬定的社區規約,仍不能違反法律,否則仍可能無效,上面就是一個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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