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南寮事件發生後,反貓狗團體的反撲力道正在形成,各地愛媽愛爸均感受到一股風聲鶴唳的肅殺氣氛,也有匿名者到處留言鬧版,質問流浪貓狗該如何「處理」?其實協會和我早在年初就已經提出一套完整的法案「流浪動物管理條例」,要來「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只是反貓狗團體和政府仍舊視若無睹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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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政府訂立「流浪動物管理條例」
既然有人故意將流浪動物問題導向無法可解只能撲殺的方向,那我就再說明一次我們的解決方案:「流浪動物管理條例」。
流浪動物本身不是問題。有些人類不喜歡流浪動物導致人浪衝突才是問題。既然「人犬衝突」或「流浪動物髒亂」被某些人認為是重大的社會問題,那就請政府拿出解決重大社會問題的決心、魄力與資源編制來解決流浪動物問題。人犬衝突可能牽涉的是交通問題或人身安全問題,更有甚者,有人提出流浪動物會帶來人畜共通疫病,這些部分業務不只事關農委會管轄的動物保護業務,還涉及了內政部(警政署)、環保署與衛服部,既然如此,就應該更宏觀的以跨部會的專責機關(構)來主導,才能寄望藉由統一流浪動物管理業務的事權,加速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進程。
應有法律授權與法律依據建立流浪動物管理專責機關(構)
台灣是法治國家,凡事要依法行政,要建立一個權力夠大且組織嚴謹的流浪動物管理專責機關(構),必須有法律授權與法律依據,才不會淪為徒具虛名的黑機關。「流浪動物管理條例」主體是特別條例性質的組織法,規定專責機關(構)的組織架構與權責及權限,但兼具作用法性質,是定期法,當流浪動物不再是問題,就可以功成身退。
動保法應以動物保護與動物福利的基本規定為主
動保法是動物保護基本大法,應以動物保護與動物福利的基本規定為主,不應偏重在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上。目前流浪動物問題並非無解決方案,應該是訂立一個解決流浪動物的特別法比較適當,以免動保法變成「貓狗專法」甚至是「流浪貓狗專法」,輕重失衡。
大絕育,也要大管理
除了大絕育,也要大管理,所以條例中都會明訂領養制度(如由政府制定公版領養契約,建立領養人資格審查制度、法定領養訪視制度、領養黑名單等以阻絕虐待動物者領養),對於暫時無法收容於固定處所之流浪動物的安養制度(建立得餵養與不得餵養區域與餵養方式之管理制度等),並建立高強度管理的寵物登記制度。
「流浪動物」問題不是無解,但需要投入時間、人力與財力,就看政府是否有決心去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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