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份不起訴處分書。當初一位吳姓愛媽為了保護流浪虎斑貓而被控告侵占遺失物罪,委任我擔任辯護人,幸好不負所託,以法律專業幫一位愛媽抵擋了惡意的法律攻擊。因為太多人在問因為拾獲貓咪而被告侵占時該怎麼辦?我來教教大家一招反擊的方法:
請對方先支付保管的費用
民法第805條第1項規定,拾得人或招領人「於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民法第805條第5項,第1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所以,凡是有人說是遺失貓咪的所有人要來領貓咪時,請他先支付保管的費用,例如飼料費、貓砂費或照顧費等等,在要來領回動物的人付完錢之前,可以主張留置權「不還貓咪」。被警察通知做筆錄時,跟警察說,之所以不還貓咪,是因為不確定告訴人是否是真的飼主;就算是真的飼主,在他還沒有給付保管費以及報酬之前,主張留置權留置貓咪。
以上。請把這篇文章存起來以免要用的時候找不到
延伸閱讀:因拾獲動物被告侵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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