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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須拿出解決問題的決心、魄力及資源
流浪動物本身不是問題,有些人類不喜歡流浪動物才是問題。既然「人犬衝突」或「流浪動物髒亂」被某些人認為是重大的社會問題,那就請政府拿出解決重大社會問題的決心、魄力與資源編制來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成立跨部會的專責機關(構)
人犬衝突可能牽涉的是交通問題或人身安全問題,更有甚者,有人提出流浪動物會帶來人畜共通疫病,這些部分業務不只事關農委會管轄的動物保護業務,還涉及了內政部(警政署)、環保署與衛服部,既然如此,就應該更宏觀的以跨部會的專責機關(構)來主導,才能寄望藉由統一流浪動物管理業務的事權,加速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進程。
「流浪動物管理條例」應為特別條例性質的組織法
台灣是法治國家,凡事要依法行政,要建立一個權力夠大且組織嚴謹的流浪動物管理專責機關(構),必須有法律授權與法律依據,才不會淪為徒具虛名的黑機關。「流浪動物管理條例」主體是特別條例性質的組織法,規定專責機關(構)的組織架構與權責及權限,但兼具作用法性質,是定期法,當流浪動物不再是問題,就可以功成身退。
動保法應為動物保護與福利的基本大法
動保法是動物保護基本大法,應以動物保護與動物福利的基本規定為主,不應偏重在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上。目前流浪動物問題並非無解決方案,應該是訂立一個解決流浪動物的特別法比較適當,以免動保法變成「貓狗專法」甚至是「流浪貓狗專法」,輕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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