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第5條最近做了一次修正,將「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改成「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總統已於110年2月3日公布,2月5日生效。
這種修改方式,一看就知道是為了配合民法降低成年年齡門檻而修。但這是錯誤的修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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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定義是界定誰需要負擔飼主責任
再澄清一次,動保法的飼主定義是用來界定誰需要負擔動保法上的飼主責任的,不是用來規定幾歲可以養動物的。這樣規定的法律效果是:「未成年人養動物,不必負擔飼主責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而不是「未成年不能飼養動物」啊!
新法條讓飼主應負責任有漏洞
未成年人不用承擔飼主責任,意即未成年人帶狗散步不牽繩,法律也無法處罰,這是多糟糕的法律啊!如果要讓未成年不能養動物,必須直接規定「未成年人不得為動物之所有權人、不得飼養或實際管領動物。」簡單來說,這樣規定之後,未成年人不能帶狗去散步了。請問這樣規定下去,真的有辦法執行嗎?
解決辦法
這一項應改為「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飼主責任。」才是最完善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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