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就算打折打到骨折,住院住了3個月這麼嚴重,只要之後康復了,沒有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就不算「重傷」。 但是,只要手指黑青,就算沒有傷口流血,都可能成立一般傷害罪(輕傷罪)喔~~ 標籤:刑法, 紘式觀點, 重傷, 錯誤法律常識 Share Post Twitter Facebook VK Pinterest Mail to friend Linkedin Whatsapp Skype 貼出殺兔子的影片到底可不可以開罰? 關於毛孩託孤安養的幾件事 關於作者 關於作者 alraptw@gmail.com Other posts by alraptw@gmail.com 相關文章 07 7 月 網路叢林如何避免被告 作者alraptw@gmail.com0 如何確實防止網路霸凌? 要防止霸凌,最簡單粗暴的手... 繼續閱讀 07 7 月 如何確實防止網路霸凌? 作者何小編0 或許是因為從網路來的諮詢,我接到不少件因為被網路霸... 繼續閱讀 02 7 月 台鐵殺警案件 作者何小編0 今天先不談台鐵殺警案的被告是否要判有罪的問題。我認... 繼續閱讀 02 7 月 高中生畢旅禁止出國,無法源依據? 作者何小編0 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高中以下師生本學期禁出國,有學生團... 繼續閱讀 01 7 月 為何車禍後,即使是小傷也一定要就醫? 作者何小編0 遇到好幾個來委任的車禍被告,因為沒有驗傷導致在訴訟...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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