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是因為從網路來的諮詢,我接到不少件因為被網路霸凌而求助的案例。有些鄉民式的霸凌只是單純的不爽,這很不應該;即便霸凌者和被霸凌者是因為某件事有所爭執而號召親朋好友助攻,先不論雙方的是非對錯,號召親朋好友甚至粉絲用網路霸凌方式解決糾紛也不適當。
反霸凌的方法
遇到這種事,大家比較熟知的是向警察報案提告公然侮辱或誹謗,但採用這途徑要先證明對方有妨害名譽的故意與事實,有時報案也不一定能成功,而且還要經過警察傳訊做筆錄,不見得能立即反制霸凌,所以被霸凌者應該要採取更快速的處理方式,就是依個人資料處理法(個資法)第11條的規定,請求對方立即下架自己的個人資料。當個人資料被下架,霸凌者不能再在網路上使用,也無法繼續肉搜,自然就可以減少被繼續霸凌的機會。
以下是假設霸凌者於FACEBOOK上揭露被霸凌者姓名照片的狀況,被霸凌者可以發一封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刪除姓名或照片等個資,內文就如圖所示。如果不知道對方地址,可以將下列文字PO到對方留言板。這篇存證信函屬於較簡單的版本,如果可以在存證信函或留言具體指明要對方刪除的個資是在哪幾篇留言更好。
「您於臉書網站(下稱FB)利用本人之姓名和照片等個人資料並未經過本人同意,已屬非法蒐集與利用,本人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之規定,要求您於函到後立即停止利用本人個資,並於1日內將FB上關於本人之姓名、照片及其他足資識別本人之資料均予刪除,否則將依法主張權利。為避免訟累,尚請您配合刪除為禱。」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
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如果要對方刪對方不刪怎麼辦?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違反第 11 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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