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法官說了算,所以法律最終要怎麼解釋,看判決最準。如果還有人(就算那個人是動保處的人或警察也一樣)堅持流浪狗不適用動保法,就把底下這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刑事確定判決給他看,看看法官是怎麼認定的。
✅本案被告因為故意壓死流浪狗被判刑。
✅不要再聽信流浪狗不適用動保法那種錯誤的說法了。
✅流浪貓也適用動保法。
原判決很長,閱讀不易,所以我摘錄判決中最重要的兩段話給大家參考。
📌摘錄兩段重點
✅「動物保護法第1條第1項已揭櫫:「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而國外立法例上,更有指明動物保護之目的,乃源自人類將動物視為同伴生物之責任,去保護生命與幸福之感覺,沒有任何人可以在欠缺理性的理由下,帶給動物任何痛苦、災難或傷害。其次,依據我國民法,雖將動物視為「動產」,然動物有其生命,同對外界所施以其身之事有所感受,與一般無生命之物品實屬有別,是其生死除因順應自然法則外,人類既與動物同存在地球之上,自當尊重動物生命,不應對之為任何騷擾、虐待或傷害之行為,同法第6條亦有明文,是被告違反上開保護規定,故意虐待、傷害流浪犬致死,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之違反保護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死罪。」
✅「經查,原審審理結果,認為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審酌被告無視於動物保護法所揭櫫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僅因流浪犬對其吠叫,即以前揭手段虐待、傷害流浪犬,任令流浪犬承受極大之痛楚而不治死亡,對動物保護之社會風氣影響甚鉅,所為實不可寬縱;兼衡以狗類動物具有相當於人類幼兒之認知技能,可感受人類之情緒,是本件被告僅需對流浪犬按鳴喇叭、大聲喝叱或疾駛離開現場,即可阻止流浪犬對其之吠叫,實無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跨越道路中間線朝流浪犬所在之對向車道衝撞,其主觀惡性難謂不大…」
[備註]
✔判決提到的法條是舊法,新法已經加重其刑,提高刑度到最高可處2年。
✔現行動保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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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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